(2007)雁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张永军,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08号金龙来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山。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军与被告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