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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定先与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托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先,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托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259号原告张定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乐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托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云集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首鸣,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先诉被告中国轻纺城联托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先于200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计2,3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