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葛德元、葛德成等与王雅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德元,葛德成,葛德荣,王雅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2号原告葛德元。原告葛德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国光。被告王雅珍。原告葛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德元、葛德成诉被告王雅珍、葛德荣相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德元、葛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德元、葛德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