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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葛德元、葛德成等与王雅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德元,葛德成,葛德荣,王雅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2号原告葛德元。原告葛德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国光。被告王雅珍。原告葛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德元、葛德成诉被告王雅珍、葛德荣相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德元、葛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德元、葛德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