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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田兴会、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田兴会,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被告田兴会,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韩明,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气象大厦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田兴会、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