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余新卫、吴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余新卫,吴国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769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余新卫。被告吴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余新卫、吴国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结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