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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案件名称

姜立祥与王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立祥;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姜立祥,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王庆泽,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淼,男,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姜立祥诉被告王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淼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欠原告利息21600元,并于2004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进行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4年4月1日被告王淼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核以上证据可确定案件事实如下:2004年4月1日,被告王淼向原告姜立祥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叁万元整(30000.00元),肆月份利息2分,每月600元。”后被告未将该款及利息偿还给原告。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本金3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诉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云霞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