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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乐执字第1354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与李学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李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乐执字第1354号-恢1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高学明,主任。被执行人李学清。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13日审结,该案(2001)乐经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乐经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