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扬立民二终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钟斌与扬州时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时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扬立民二终字第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时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斌。上诉人扬州时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7)扬维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7号,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同在一个区域,本案应由该院管辖,请求二审裁定移送扬州市��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7号,属于扬州市维扬区行政区划范围,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爱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