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宏卫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北分公司、杜宗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卫,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北分公司,杜宗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张宏卫,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5层AB座。负责人马哲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谧,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宗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卫与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北分公司、杜宗义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87元。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