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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民物业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万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范振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万年路。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建民,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民物业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富莱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紫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