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骆五味与左亚文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674号申请人骆五味与被执行人左亚文贷款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五味于200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2006年5月31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左亚文经济困难,其妻长期患病治疗并于2007年初病故,本人又长期在外难以执行。根据省、市两级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指案件退出程序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中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