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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贾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甲,西北电建四公司下岗职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慧琴的诉讼代理人常跃飞,曹丹、曹冬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曹存本,被告人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驾驶陕A×××××号小轿车,沿西安市东三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三殿立交北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常跃梅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常跃梅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所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贾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甲于2007年4月29日21时许驾驶陕A×××××号小轿车,沿西安市东三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三殿立交北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常跃梅撞倒致伤,被告人贾某甲将常跃梅送往医院抢救,后驾车返回现场报案。常跃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年36岁)。经法医学鉴定,常跃梅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贾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贾某甲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贾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并已经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肇事现场位于东三环三殿立交附近,现场有肇事车辆。2、西公交技法尸字(2007)第10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常跃梅全身多发性骨折合并休克等,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3、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证明,陕A×××××号东风起亚小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凹陷破裂,前机器盖右侧凹陷。4、交管十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贾某甲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5、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07年4月29日21时左右,他乘坐贾某甲驾驶的陕A×××××号小轿车沿东三环逆向行驶至三殿立交北,将一个女的撞了,他们将女的送到医院。证人贾某乙证言与此基本某6、被告人贾某甲供述证明,他驾车沿东三环逆向行驶至三殿立交北边路口时,发现一妇女由西向东走,他准备从女的后面绕过去,这女的突然向后退,他躲避不及,车右前角将这女的撞了,他就将女的送到辅仁医院抢救,后他将车开到现场报了警。当时急着救人,也没有保护及标记现场。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其亲属协助下已经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人民陪审员  马俊武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