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凤民破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凤民破字第008-1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法定代表人李承桂,厂长。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系县属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经过审计,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07年6月,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1135319.99元,负债总额2422526.70元,所有者权益-1287206.71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郑守勋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