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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凤民破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凤民破字第008-1号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法定代表人李承桂,厂长。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系县属集体企业、企业法人,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破产。经审查,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经过审计,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07年6月,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1135319.99元,负债总额2422526.70元,所有者权益-1287206.71元。本院认为,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针织厂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淮安审 判 员  郑守勋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