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陶永良与高龙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良,高龙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69号原告陶永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丽萍。被告高龙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良诉被告高龙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永良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龙寿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良撤回对被告高龙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