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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西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耀明与徐志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耀明,徐志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善西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高耀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杰,原系嘉善大明板材厂(独资企业)注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6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耀明与被告徐志杰合伙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耀明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耀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高耀明负担。审判长  单文军审判员  鄢云峰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