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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07-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伊仁图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仁图太,归经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幢。法定代表人闵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归经纬,陕西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仁图太(汉名:魏威),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从利,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仁图太(魏威)不当得利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3650元。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宫 卫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