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湖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斌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湖刑终字第51号原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斌,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浩强,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建明,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8月底9月初,在河北省高碑店白沟镇经营布匹的被告人吴斌得知浙江省长兴县的王彩努来白沟联系业务,遂与王彩努进行电话联系,后双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牛津布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王彩努向被告人吴斌供应100d×100d15支扣×20梭的白坯牛津布12万米,单价每米2.03元,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0日至10月8日等。订约后,王彩努自同年9月17日起开始向吴斌供货,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吴斌的要求,又供应了其他规格的白坯牛津布。至2006年11月7日,王彩努陆续共向被告人吴斌供应了100d×100d15支扣×20梭、100d×100d15支扣×14梭、135d×135d14.5支扣×19梭、129d×129d14.5支扣×17梭四种规格的白坯牛津布共计544062米,货款共计人民币1074142元。被告人吴斌收货后,在浙江嘉兴、江苏吴江等地通过染色、涂层加工后运至河北高碑店市,将部分布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给金志涛等人。合同订立后,被告人吴斌分别于9月8日、10日各付订金2万元,20日付10万元,30日付7万元,10月11日、12日各付5万元,10月20日、31日各付15万元,共支付货款人民币61万元。原审另查明,被告人吴斌于2006年10月2日以其妻姐的名义购买了本田思迪轿车一辆,同年11月下旬,又委托朋友将其在白沟市场的租房退掉。原审还查明,2006年9月至11月间,王彩努所供的上述白坯布比在吴江盛泽市场上同种布的价格要高每米0.2元左右。被告人吴斌与王彩努洽谈业务时称自己是河北高碑店市人,在安排其父吴纪荣联系王彩努一笔业务时,未曾言明其与吴纪荣的父子关系。2006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吴斌更换了手机号码,王彩努与其联系不上,赶至白沟镇仍未找到其人,遂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的人民币17万元、汽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王彩努。经鉴定,涉案的布料总价值为人民币962037元。原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诉人吴斌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惟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已支付王彩努61万元,剩余货款是由于未能向金志涛等人收回才导致无法清偿;购买汽车的款项与王彩努的货款间无关系;未挥霍过王彩努的货款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原判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辩护人支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斌于2006年9月至11月间,采用欺骗和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非法骗取被害人王彩努价值人民币352037元白坯牛津布的事实,有原判所采信的被害人王彩努的陈述,证人汪汝伟、唐菊英、夏正福、吴纪荣、金志涛、郑卫明、刘建峰、唐卫兵、顾振球、徐金良、杨兴泉等人的证言,划码单、购货合同、发货清单、存取款记录等书证,估价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吴斌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斌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有意采用高进低出和支付部分货款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吴斌谎冒河北高碑店人,以明显高于市场进货价格向被害人购得货物后,即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卖出货物,在支付61万元货款后,即隐匿踪迹,可认定其行为属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之情形。被告人吴斌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辩护意见,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请求二审宣告无罪或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明显不足,不予照准。原审根据被告人吴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已作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育琴审 判 员 杨 峰代理审判员 袁雪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烈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