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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宪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英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孟宪英,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市第一干休所门诊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杨家村。法定代表人彭新林,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西安市第一干休所门诊部医疗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英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孟宪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