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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2177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养军与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王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养军;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2177号原告王养军,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十字东南角西安国际贸易中心**。被告王林,男,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告王养军与被告西安发记营造建筑有限公司、王林劳动费纠纷一案,2007年8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