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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镇民一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周延喜与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延喜,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镇民一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延喜,湖南祁东人。委托代理人孙金洪,镇江金洪劳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鲍玉荣,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袁巧贵,江苏镇江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延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7)徒民一初字第00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延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78年3月,周延喜被安排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堰镇政府)工作,任蚕桑技术员(非在编人员),双方一直未签订合同,宝堰镇政府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994年8月,周延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宝堰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宝堰镇政府承诺办理并要求周延喜回家休息,每月发放生活费。之后,经周延喜多次催问,宝堰镇政府一直没有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4月26日,周延喜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周延喜诉至法院,要求宝堰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法定标准支付退休工资、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周延喜要求宝堰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所谓的法定标准支付退休工资、承担医疗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周延喜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裁定:驳回周延喜的起诉。上诉人周延喜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宝堰镇政府支付法定的退休工资、落实医疗保障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办理退休手续,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而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周延喜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法定退休工资”与退休手续的办理紧密联系,且与养老保险金的交纳相关联,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亦属于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因此上诉人要求宝堰镇政府支付法定的退休工资、承担医疗保险责任,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上诉人周延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东升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