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方飞云与洪伟东、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飞云,洪伟东,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656号原告方飞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红。被告洪伟东。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飞云诉被告洪伟东、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飞云于200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飞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