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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庆福与被告贠鹏飞、被告王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福,贠鹏飞,王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黄庆福(富),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贠鹏飞,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西平,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庆福与被告贠鹏飞、被告王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福,被告王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贠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福诉称,被告贠鹏飞因金周转不开于2006年6月28日向其借款45000元。2007年1月18日,被告贠鹏飞以替其侄子黄策联系工作为由从其处索取费用45000元,后其怀疑被告贠鹏飞的身份,开始多次找被告贠鹏飞索要款项,被告推诿不付,要求被告贠鹏飞、王西平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贠鹏飞未到庭答辩。被告王西平辩称,其与被告贠鹏飞系夫妻关系,但贠鹏飞从原告处借款其并不知情,被告贠鹏飞亦未将该款用于家庭生活,且其与被告贠鹏飞离婚时,被告贠鹏飞亦未提及此笔债务,该笔债务应系被告贠鹏飞个人债务,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8日,被告贠鹏飞向原告黄庆福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庆富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正。一月内还清。”2007年1月18日,被告贠鹏飞向原告黄庆福之兄黄庆毅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庆毅肆万伍仟元,年前还清。”后被告贠鹏飞对两次借款均未按期清偿,原告黄庆福遂于2007年7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贠鹏飞、王西平清偿借款90000元。另查,被告贠鹏飞与被告王西平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15日,被告贠鹏飞与被告王西平在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西安市新城区康家村121号路灯管理处家属院两单元5层中户建筑面积70㎡单元式住房壹套归被告贠鹏飞,西安市友谊东路148号付2号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家属院东单元六层西户建筑面积97㎡单元式住房壹套归被告王西平,同时注明双方无全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欠条一张、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庆福向被告贠鹏飞借款45000元,被告贠鹏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予保护,被告贠鹏飞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现原告黄庆福要求被告贠鹏飞予以清偿,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贠鹏飞向其清偿被告贠鹏飞出具的欠条上款项之诉讼请求,因该欠条的全权人并非原告黄庆福,且原告黄庆福亦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系该笔债权的合法受让人,故其对该笔款项不负有原告主体资格,本院不予处理。至于原告黄庆福要求被告王西平共同清偿借款一节,因原告黄庆福表示被告贠鹏飞是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借款,被告王西平对此表示不知情,并不认可该笔债务,且被告贠鹏飞在与被告王西平离婚时亦未提及该笔债务,该债务应系贠鹏飞个人债务,与被告王西平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贠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庆福借款人民币45000元。2、驳回原告黄庆福要求被告王西平共同清偿借款45000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贠鹏飞承担,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黄庆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