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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天法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添标与李永团、李少玉、李柳叶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天法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邓汝松,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荣华,住广州市。被告李某乙,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李某丙,住广州市天河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镜棠,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某丁,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 懿代理审判员 唐 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秋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