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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余柳生与袁杭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柳生,袁杭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余柳生。委托代理人余贤高。被告袁杭州。委托代理人汪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柳生诉被告袁杭州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柳生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柳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柳生负担。审判长 唐 高审判员 余建军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