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诗平与姚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诗平,姚文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819号原告余诗平。被告姚文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诗平诉被告姚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诗平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