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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为向被害人卢某追讨债务,伙同他人强行将卢某带至本市下城区长木里20号德兴大酒店405室房间内关押。期间,被告人黄某殴打被害人卢某,逼其电话联系筹款还债。次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皇冠大酒店收取债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卢某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沈某、庄某、王某的证言,案发地点照片、验伤通知书、损伤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7日起至2009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虹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