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善民二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王治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王治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6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解放东路8号。诉讼代表人:朱华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王治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