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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7-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韩景喜、邱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喜,邱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景喜,原西安亚西光电仪器厂退休职工。2007年4月21日因扰乱企业秩序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于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孙西晓,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某,原西安亚西光电仪器厂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景喜、邱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6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审查后于2007年6月20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7月5日补充侦察完毕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代检察员王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景喜及其辩护人孙西晓、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张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26日,因西安朝阳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发公司)退休职工联乐华被打,被告人韩景喜于当晚在朝发公司社区声称“联乐华被打,是西光集团和朝发公司预谋指示的”,煽动退休工人继续上访。2006年6月27日5时30分,被告人邱某将写着“老命一条”的硬纸板挂在胸前,并用自行车铁链锁锁住朝发公司生产区大门,随后部分朝发公司退休职工聚集在大门前将大门封堵,使工人无法进入厂区上班、车辆无法通行。期间韩景喜在其家亲自书写、制作横幅,由其它退休职工挂于厂门口,为达到长期封堵公司大门的目的,韩景喜提出按楼轮流值班堵门方案,并起草值班表。在退休职工堵门某,部分退休职工又到北京上访,韩景喜用电话遥控指挥在京上访人员,声称“问题不解决,堵门不撤”,并在堵门现场对退休工人说“堵门的要支持在京上访的”,致使朝发公司大门被堵十余天,给企业造成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景喜、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景喜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既没有组织、策划退休职工、也没有参与封堵厂生产区大门,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的起因是退休职工为索要联乐华被打的医疗费引起,职工采用封堵厂门的方式虽然违法,但属自发行为,韩景喜未实施组织、策划退休职工的堵门行为,韩景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邱某辩称未阻拦职工进厂上班,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的意见是:1、邱某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邱某锁厂区大门只是为了向厂领导索要联乐华被打的医疗费。2、退休职工堵门并不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法进行。3、起诉书指控的停工时间及损失审计报告缺乏客观性。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退休职工党某、郑某、程某、张某丙、杨淑萍、王秀芬、张惠芳、刘福玲、曹彩贤、郭凤琴等10人证明材料及郭玉珍、胡全海等二百余名退休职工签名的证词,用来证明退休职工自发到厂区大门等厂领导索要联乐华被打的医疗费系自发行为,朝发公司存在过错;本院2006年3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用来证明公安灞桥分局对韩景喜以集会为由治安拘留14日处罚过重,被法院判决变更;朝阳园区简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停工时间及损失不实。经审理查明,原西安亚西光电仪器厂(以下简称原亚西厂)政策性破产后,由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光厂)接收,重组成立西安朝阳光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发公司),西光厂委托朝发公司管理原亚西厂的离退休人员。部分退休职工因待遇问题在韩景喜等代表的组织下多次进京上访。2006年6月26日原亚西厂部分退休职工在韩景喜等人带领下,以购买了火车票进京上访、未能乘车为由到西安铁路法院立案,返回途中退休职工联乐华被他人殴打,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回到社区后,韩景喜声称联乐华被打是朝发公司领导策划、指使的,组织、煽动退休职工继续上访。次日早晨,被告人邱某到韩景喜家拿了联乐华被打时的衣服,胸前挂着写有“老命一条”的硬纸板,拿一把铁锨到朝发公司生产区大门口值班室,用遥控器将电动门关闭。此后,部分退休职工聚集在大门前,致使工人不能进入厂区上班、车辆不能通行。期间,邱某还用链锁锁住大门。被告人韩景喜在得知生产区大门被退休职工封堵的情况下,提出按楼安排退休职工在已经封堵的生产区大门口值班,并起草了值班表,还在家书写带有明显煽动性的标语、横幅,由其他退休职工在厂大门口悬挂、张贴。在堵门某,部分退休职工再次到北京上访,韩景喜电话联络、指挥在京上访人员,并到生产区大门对聚集的退休职工讲话称要支持在京上访人员,致使朝发公司生产区大门被堵十余天,该公司及其关联的共7家公司停工2至3天,给企业造成近8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经过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朝发公司证明,原亚西厂政策性破产后,由西光厂接收,重组朝发公司。西光厂按照对原亚西厂破产清算组的承诺,委托朝发公司管理原亚西厂的离退休工人。2、朝发公司报案材料证明,2006年6月27日上午,退休工人邱某为首等数十人将生产区大门封堵,持续十余天,其中27日至29日工人、车辆无法进厂,严重影响正常生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3、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2006年6月27日早他与梅佔保在厂生产区大门值班,大约6时50分邱某胸前挂着写有“老命一条”的纸板,挑一件衣服走到门卫室,从桌子上拿遥控器将电动门关了,将衣服挂在电动门中间,站在门前,不让人出入。后来其他退休职工开始聚集在门前,上班的工人全被挡在大门外不让进入。4、证人闫某证言证明,2006年6月26日下午韩景喜在社区对退休工人讲联乐华被打,是朝发公司雇的黑社会干的,并说要向公安部上报。第二天上班时,见邱某拿着铁锨,胸前挂着纸牌子,堵住朝发公司大门不让人进,周围有几十个退休工人。退休工人轮流值班堵大门持续到7月13日,在堵门现场见到过韩景喜。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06年6月27日退休职工将厂区大门堵了十多天,前三四天任何车辆和人都不让进。开始是邱某胸前挂着写有“老命一条”的纸板挡在厂区大门口,其他退休职工拿凳子、横幅挡在门口,后来,厂大门被链锁锁住了,电动门上还挂有横幅,现场还贴着值班表,上面写着日期、楼号。他多次劝导,让不要堵厂门,退休职工不听,他找退休职工代表韩景喜,韩景喜说让厂里先拿钱给联乐华看病,并说做不了群众工作。退休职工听韩景喜这么说,气氛一下子紧张了。高某还证,堵门某,退休职工排着队,喊口号,还请人录像。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05年5月退休职工在韩景喜等人组织下多次上访,韩是代表。2006年6月27日早,退休工人将厂生产区大门堵了,先是邱某胸前挂着牌子堵门,后来就聚集了大批退休工人,门口挂有煽动性的横幅。后来,邱某还用链锁将大门锁了。期间韩景喜到堵门现场给退休工人讲,到京上访的同志决心很大,希望在家的要支持在京上访的,协同努力。韩是代表,讲话是向堵门的人打气。7、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06年6月27日上午厂区大门被堵,听见韩景喜等人在讲话,说联乐华被打是朝发公司策划的,煽动不明真相的退休职工堵门闹事。邱某胸前挂着牌子坐在中门口,现场张贴有煽动性的标语、横幅。公司停工好几天,堵门持续了十余天。8、证人雒华峰证言证明,因联乐华被打,部分退休职工在厂门口聚集要求见厂领导给联乐华看病,邱某挂个牌子,聚集有一个多星期。韩景喜说过让人进厂、不让车进厂的话。9、证人张某乙证言所证堵门情况与前述证人所证一致外,还证明,2006年7月11日他受厂里委托与进京上访的退休职工代表郭保民谈话劝返,郭称韩景喜通知他们西安留下的人开会说问题不解决,在京的不回,中门不撤,他们不回去。10、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06年7月初韩景喜说厂里有些事,让她带摄像机录一下。录的是很多工人聚集的场面,很多人喊口号向厂门口走,韩是领导,韩交待她从录像中把自己删掉。光盘做好后她给了韩景喜。11、证人程某证言证明,2006年6月26日联乐华被打,退休职工回到社区后分头叫人到28号楼头集中,韩景喜在会上讲话称要揪出幕后策划者。第二天厂大门被堵后,韩景喜说天热,提出按楼在大门口值班等厂领导,之后她与几个人找韩景喜排了值班表,韩把表排好后,她拿出去贴在大门口,旁边的人说太小了,她就把值班表又拿回去抄大了贴出去。程某还证退休职工的做法过分了。12、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她与韩景喜、马某甲等人是退休职工代表。开会讨论上访的事都是韩景喜定内容、定地点、通知人员、主持会议,最后由韩景喜决定。2006年6月26日从铁路法院回到社区后,韩景喜对退休职工讲要问朝发公司领导解决联乐华被打的事,要厂里出医疗费。次日早上,退休职工将厂生产区门堵了,她去韩景喜家,人很多,韩景喜写了很多标语、横幅,并起草了值班表让按搂门在厂门口值班。堵门后,韩景喜让她给堵门的人买了100斤西瓜并由韩签字报销。堵门前两天一晚,华阳公司的一名职工要进厂,邱某不让进,二人都快打起来。她就去找韩景喜给韩说咱不能不让人上班,韩就同意了,就给邱某和好多人解释,说人可以进,车不能进,为这事当时好多人还不同意让人进。28日中午韩景喜说天气太热,让按楼门轮流值班,并起草了一份值班表。7月2、3号一天,她到韩景喜家,韩说还要去北京,并说这次就不让她去了,让她丈夫去。7月5日,她丈夫与陆某、吕某等人到北京上访。去北京的人经常给韩景喜打电话汇报情况。通电话时有两次她还在场,韩与在京上访人员说问题不解决,堵门就不撤。一天轮到她值班,韩景喜到现场讲去北京的人还在找有关部门,咱们这边的人一定不能泄气。13、证人吕某证言证明,6月27日当天厂门堵死了,车辆、人员均不能出入。28日晚上,她与陆某等人在韩景喜家讨论堵门的问题,当时大家意见不统一,因为厂里的华阳公司是私营企业,华阳公司的人还找过韩景喜,最后韩景喜说让职工进厂、车辆不能进,并给邱某做工作。在堵门现场邱某情绪激动,她挂过横幅,韩景喜等人到现场讲话。之后大家不让韩去现场,因为他是上访的领导,是主心骨,怕他出事。7月4日韩景喜安排她与陆某、郭宝民等人到北京上访,期间韩景喜打电话了解上访情况,她们也给韩景喜打电话汇报情况,因为韩是领导。一次韩景喜打电话说堵门的还没有撤,让在北京把问题解决好。14、证人陆某证言证明,6月27日厂门被堵后,她去韩景喜家,人很多,大家意见也不统一,最后由韩景喜定。韩写了几条横幅,由其他人挂在厂电动门上。她们进京后,韩景喜没有去,他招呼留在社区的退休职工堵门的事,她们向韩报告在京的情况,韩说堵门还在继续,联乐华被打的事厂里不给说法,在京上访的不要回,堵门的继续堵。15、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6月27日堵门之后韩景喜让胡某录像。堵门某韩景喜在堵门现场讲话,让大家不要泄气,要坚持到底。堵门以后见到现场的标语及安排堵门的值班表是韩景喜的字体。第一个堵门的是邱某。16、证人董某证言证明,厂区大门被堵后,他们光学树脂公司前三天不能生产,进口的镀膜机不能进入厂区安装,只好将设备运走。堵门影响了公司生产、设备安装、按时向客户交货,给企业造成了损失。1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厂区大门在2006年6月27日8时以前被堵,退休职工人很多,她看到邱某坐在大门正中不让人进入。大门被堵了十余天,她们创源公司有两三天不能正常生产。18、证人李某、马某乙、孙某乙、赵某证言均证明,他们是华阳公司职工,厂区大门被堵后,第一天大多数人都没有上班,后来他们公司领导安排职工翻墙进入单位上班,对于一些加工急件没办法正常拉,就从墙上往外送。19、证人邓某证言证明,由于厂区大门被堵,工人6月27日、28日不能进车间生产,29日部分职工从偏门进厂,但仍未正常生产。20、创威公司、创瑞公司、树脂公司出具的损失情况证明,朝发公司下属公司职工刘勇、王宏等人的情况说明及下属创美公司的考勤表等均证明由于厂区大门被堵,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情况。21、堵门现场查获的手书值班表及部分退休职工堵门照片证明生产区大门被堵的情况。22、陕西高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证明,朝发公司及其关联的光学树脂公司、创美公司、创源公司、创瑞公司、信力公司、创威公司共7家公司因部分退休职工封堵生产区大门,2006年6月27日、28日、29日三天造成工资性损失及固定资产损失共计82237.07元。23、公安碑林分局立案决定书及太乙路派出所案件情况说明,联乐华被打致轻微伤已经立案,正在侦查之中。24、被告人韩景喜供述,因他们购买了火车票未能乘车,2006年6月26日他与退休工人到铁路法院立案,返回途中退休职工联乐华被他人打伤,大家都说是朝发公司指使的。次日,他在家写了“严惩6.26血案的制造者和幕后指使者”、“强烈要求厂领导与大家见面”等标语、横幅,由其他退休职工挂在被堵的厂门口,由于天气热,他建议轮流值班,并草拟了值班表,由程某拿走。25、被告人邱某供述,2006年6月26日从铁路法院回到社区后,因联乐华被打,大家都很气愤。次日凌晨,他写了“老命一条”的牌子,并从韩景喜家拿了联乐华被打时的衣服,还拿了一把铁锨到厂区大门口,把衣服挂在电动大门上,8点左右,退休工人陆续来了,围着厂门。10时左右,有退休职工拿来横幅挂在大门上,大门旁还贴有按楼轮流堵门的值班表。堵门之后一天,他还用钢丝锁锁了三四天大门。堵门某,韩景喜、马某甲到现场给退休工人讲过话。邱某还供述,退休工人能集体堵门,安排轮流值班表,挂横幅,事情持续十来天,6月27日中午以后是有组织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除对公安碑林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无异议外,均提出异议。对辩护人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经查,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证人党某、郑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二百余名退休职工签名的证词,只是证明了原亚西厂退休工人联乐华从铁路法院返回途中被他人打伤后堵门的事实,与前述的证据证明内容是一致的,但并不能证明朝发公司在联乐华被打一案中存在过错。2、本院(2006)灞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韩景喜被行政处罚涉及的事实非本案指控事实,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3、朝阳园区简报所报道的创瑞公司员工2006年6月29日全部回到生产岗位,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恢复,创威公司2006年6月份生产量创新高,经查,朝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7家,厂大门被堵是在27日之后几天,创威公司生产量的提高与因大门被堵影响生产并不矛盾。这一报道并不能否定因厂区大门被堵给企业造成损失这一事实,只是可在损失评估报告结论中酌情减去创瑞公司6月29日所造成的损失。庭审后,雒华峰、彭某、陆某、吕某、马某甲也提交书面材料反映庭审中公诉人出示自己的证言不实,以此否认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经查,彭某、吕某在卷中分别有两次陈述、陆某有五次陈述、马某甲有六次陈述,这几位证人均多次陈述了韩景喜在退休职工堵门某的言行,雒华峰亦有陈述在卷,且他们的证言经过各自的签名确认,现要否定原证言无充足、正当的理由,不予采信。经对所有证据的全面分析,除审计报告结论中应扣除所认定创瑞公司一天的损失外,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景喜、邱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维护其权益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原西安亚西光电仪器厂退休职工被重组的西安朝阳光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后,部分退休职工因对其福利待遇等问题有意见,在韩景喜等职工代表的组织下,多次进京上访,经有关部门答复后,仍心存不满。韩景喜作为退休职工代表及组织者,本应教育退休职工正确对待和处理待遇问题,特别是联乐华被打一案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中,应当劝告退休职工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但韩景喜不但不劝告,且无端猜疑是朝发公司领导指使,更加助长了退休职工对厂方的不满情绪。被告人邱某首先采取非法手段封锁厂生产区大门,引起不明真相的其他退休职工聚集,致使厂门被堵。被告人韩景喜作为退休职工代表,利用其在退休职工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在明知厂生产区大门被封堵的情况下,安排封堵大门写值班表、书写煽动性标语、进行煽动性讲话,进一步加大了退休职工与厂方的对立,对本案的发展起了积极的组织领导作用。两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企业大门长期被堵,车辆不能通行,严重影响了军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军品任务的完成,情节严重,并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积极参加并首先封堵厂区大门;被告人韩景喜在堵门某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人均在本案中起到积极作用,庭审中又拒不认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韩景喜及其辩护人辩称韩景喜没有组织、策划退休职工堵门、堵门系退休职工自发行为的意见,经查,组织、策划作用并不要求事前对堵门人员的具体安排,要通过其具体的言行综合分析判断。韩景喜明知自己是退休职工的代表,也知道自己所说的话在退休职工中影响大,不但不劝阻,反而以煽动性的言行助长堵门事件。在邱某与其他退休职工已经封堵厂大门的情况下,也正是由于韩景喜的言行,才导致朝发公司大门被堵十余天的后果,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邱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朝发公司生产区大门被堵之后,职工是通过翻墙、砸开俱乐部门锁等非正常方式,想办法进入厂区的,其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也是不争的事实,邱某否认其行为与多名证人的证言不符,其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对于二辩护人辩称的损失数额以被害单位提供的资料来确定缺乏客观性的意见,经查,要确定本案损失的数额,审计单位只有从被害单位调取审计资料。再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的造成重大损失,不仅仅是指经济上的损失,还应包括其他非物质上的损失,且由于堵门某,车辆不能通行,导致光学树脂公司的设备不能进厂安装调试,也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故辩护人的此节意见也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景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被告人邱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希安代理审判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吕敬附:本案所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