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与陈国荣、绍兴富强染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陈国荣,绍兴富强染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929号原告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负责人徐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华。被告陈国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被告绍兴富强染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云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与被告陈国荣、绍兴富强染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联创电脑绣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