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某某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7)碑行初字第85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某某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伍道什字东街**号。被告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某某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含光路南段26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健。原告崔某某不服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2007年4月19日作出的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向某某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某某案。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平凡、尹文礼,被告委托代理人庞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常健等到庭参加诉讼。某某案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4月19日,市拆迁办作出市拆裁字(2007)第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崔某某就地在拆迁范围内新建安置楼内安置建筑面积73.88㎡的住房三套,总计安置建筑面积221.64㎡。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缴纳购房差价款“叁拾捌万壹仟叁佰捌拾贰元”(381382元),或货币补偿肆拾贰万零伍佰壹拾贰元(420512元),安置房屋产权或货币补偿款项为崔某某所有。三层违章建筑面积67.61㎡的房屋不予安置,予以拆除。二、被拆迁人崔某某在某某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到拆迁人提供的某某市崇业路262号建筑面积217㎡的房内过渡,过渡期限为24个月,被拆迁人崔某某将含光北路付2号光大巷建筑面积284.021㎡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全部交予拆迁人拆除。拆迁人按规定给被拆迁人支付1000元的搬家补助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裁决申请书;2、拆迁许可证;3、雁塔集用(02宅)字第02-4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4、评估报告2份;5、拆迁实施方案;6、房屋租赁协议;7、谈话笔录、协商笔录各2份;8、送达回证4份。原告崔某某诉称: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撤削该裁决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雁塔集用(02宅)字第02-4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户主为崔某某的户口某某。被告市拆迁办辨称: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陈述意见与被告一致。第三人未提交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对其效力予以确定。审理查明:2006年9月8日,某某市房屋管理局向第三人某某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市房拆许字(2006)第19号《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经某某市房屋管理局批准,已延期至2007年12月8日。崔某某居住在某某市吉祥村449号付2号,属于拆迁范围。第三人与崔某某因拆迁安置事宜达不成协议,于2007年3月19日向市拆迁办递交申请,要求裁令崔某某限期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搬迁腾房。市拆迁办受理申请后,两次组织调解,崔某某均未出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市拆迁办即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崔某某不服,向某某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院认为: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要求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安置73.88平方米房屋3套。由于安置房屋的楼层不同,房屋的价值会有差异。因此,在计算购房款差价时,应对安置的3套房屋全部进行估价后,再与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估价款比较,才能计算出准确的购房差价款。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是依据3套“怡兰星空”2#楼第二十层D户型建筑面积73.88平方米房屋的评估价,和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估价款比较,计算出购房款差价的。由于同一楼层不可能有3套建筑面积相同的D户型房屋,所以被告裁决书认定的购房差价款是错误的。此外,裁决书认定拆迁人为被拆迁人的过渡房的面积为217平方米,缺乏证据支持。综上,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告市拆迁办应在补充证据查清事实后,对当事人的拆迁安置纠纷重新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2007年4月19日作出的市拆裁字(2007)18号拆迁安置裁决书。二、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崔某某与某某怡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纠纷重新作出裁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某某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某某,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宏枝人民陪审员 宋 严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