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忠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忠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忠良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绍兴县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搬迁新址后,所领导同意负责街面巡逻的马鞍集镇片巡逻队队员中午可到位于马鞍镇园驾桥西路84号的原派出所办公楼其中两间办公室休息。2006年10月3日、4日上午,被告人郑忠良与巡逻人员寿国林经事先商量,乘巡逻休息无人之机,在园驾桥西路84号原滨海派出所办公楼内,分两次窃得美的牌KFR-23GW/Y型空调3台、春兰牌KFR-23WA型和科龙牌KFR-35GW/D型空调各1台,后销售给回收废品的俞条娟,得赃款950元。2006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忠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作案事实。案发后,其中4台空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窃单位。经鉴定,涉案空调合计价值3,8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忠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颜富根、陈百祥、孙成海、俞条娟、童卫奎证言,赃物照片,绍兴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滨海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绍县价鉴字(2006)1-06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忠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所窃财物已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失窃单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忠良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