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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阮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阮某甲。法定代理人阮某丙。委托代理人王天恒。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甲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甲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阮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英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