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鼓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明与郝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郝三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鼓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王明。诉讼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三三,曾用名郝小珊。原告王明诉被告郝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邢曙兵和被告郝三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被告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后来,因原告急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郝三三承认借原告30000元款的事实,愿意还钱,但是,现在没有钱。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郝三三借原告王明30000元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郝三三偿还原告王明借款3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郝三三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费550元,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