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7-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恩仁与桑福民债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仁,桑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新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恩仁,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桑福民,男,无业。张恩仁与桑福民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5月28日作出的(1999)新太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桑福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张恩仁于199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桑福民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仁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桑福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张恩仁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偿12854元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新法执字第1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