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应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958号原告应某。被告余某甲。原告应某为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于200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某和被告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200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余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在儿子出生后,辞去工作,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未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余某甲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起诉陈述的双方恋爱、登记结婚及生育情况等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赌博、不务正业等有异议。我本身是没有工作的,不存在辞去工作的说法。有时是有小搞搞的行为,但不是经常性赌博。殴打原告也是不存在的。我认为双方关系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99年原、被告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期间双方关系尚可。××××年××月××日双方在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年××月生育一子,名余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存在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及相打的情况,另外被告也存在小额赌博行为,导致夫妻间产生一定矛盾。2007年7月初,双方从绍兴回来后即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本、计划生育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由恋爱,且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长达近三年的接触和了解,应视为双方在婚前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致夫妻间产生矛盾,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体谅,改正各自的缺点和错误,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应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建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