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渝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渝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陈小平,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泥工,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占春香(系原告妻子),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杨如春,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陈小平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小平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为六百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陈小平承担。审 判 长  张 昱审 判 员  黄水生代理审判员  黎秋尔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文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