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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纯良与被告林平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纯良,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魏纯良,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林平,男,36岁,汉族,陕西欧达实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纯良与被告林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纯良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纯良撤回起诉。诉讼费23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