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纯良与被告林平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纯良,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魏纯良,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林平,男,36岁,汉族,陕西欧达实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纯良与被告林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纯良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纯良撤回起诉。诉讼费23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