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郭晓春、西安市灞桥区文荣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郭晓春,西安市灞桥区文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649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正街。法定代表人吕长安,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玉林。被告郭晓春。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文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郭晓春、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文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0元。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