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志康与陈校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康,陈校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4号原告沈志康。被告陈校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康诉被告陈校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康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校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康撤回对被告陈校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