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志康与陈校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康,陈校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4号原告沈志康。被告陈校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康诉被告陈校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康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校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康撤回对被告陈校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