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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善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孙彩轮、丁运华等盗窃罪,黄平、黄灯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黄中,刘加兴,何某,黄平,黄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彩轮。200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由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丁运华。200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余绍明。200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廖长均。2007年2月8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黄中。200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姚永锋。被告人刘加兴。2000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富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2006年12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平。2007年2月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黄灯春。2007年2月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黄中、刘加兴、何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平、黄灯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美萍、杭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黄中、刘加兴、何某、黄平、黄灯春及其被告人黄中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九被告人有下列犯罪事实:一、盗窃罪1、2005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至嘉善县惠民大道380号奥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二楼北面西起第二间窃得保险箱内现金30300余元、床头柜皮夹内现金500元,总计30800元。2、2006年3月31日,被告人孙彩轮(该节事实已判刑)、余绍明、廖长均、杨孝祥(另案处理)至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兴星路信捷通讯用品店内,窃得现金39元、组装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一台(价值3600元)、装有手机电板和充电器的手机盒七套(价值798元)、中信312型超灵通一部(价值427.5元)、摩托罗拉V8088手机一部(价值20元),总计价值4884.5元。3、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伙同谭元柱(另案处理)至嘉善县惠民镇嘉兴华升服饰有限公司,窃得生产部办公室内三星牌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1260元)、硕达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620元);营业部办公室内三星牌15寸液晶显示器二台(价值2520元)、硕达牌电脑主机二台(价值3240元),总计价值8640元。4、2006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余绍明、廖长均伙同他人,由杨孝祥驾驶车辆至嘉善县杨庙镇嘉兴东信纺织有限公司,窃得财务室保险箱内的现金18000元、AD750白金项链一根(价值500元),总计价值18500元。5、2006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伙同“小柱子”(另案处理)至嘉善县惠民开发区嘉善圣大(建森)木业有限公司,窃得总务办公室TCL电脑主机及17寸TCL液晶显示器各一台(价值3330元),销售部办公室TCL电脑主机及TCL17寸液晶显示器各三台(价值9990元);另窃得二楼财务室内保险箱一只,总计价值13320元。6、2006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廖长均、何某伙同“毛老头”至嘉善县惠民镇通兴路366号嘉兴华翼服饰有限公司,窃得行政办公室内的HPC牌17寸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价值1088元)、电脑主机一台(内有硬压缩8路视频卡一张、硬压缩4路视频卡一张)(总价值2755元),总计价值3843元。7、200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伙同谭登海(另案处理)等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兴中永电子有限公司,窃得财务室内开天2080型电脑主机(装有金税卡一套)一台(价值1800元)、清华同方电脑主机一台(价值2352元);销售部办公室内启天2610型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技术部办公室内开天S2000型电脑主机(装有CL10型电声测试系统)一台(价值2000元),总计价值7952元。8、2006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廖长均伙同方中成(另案处理)、谭元平(另案处理)、“秀才”(另案处理)等人至嘉善县托普工业园区嘉善远桥电脑配件有限公司,窃得设计室的17寸三星牌711W型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1472.5元)、七喜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清华紫光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组装电脑主机五台(价值13125元),七台电脑主机里分别五套“LIFECAD”冲模设计软件、二套“TWINCAD”软件;经理室的清华紫光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960元)、17寸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1472.5元)、精英牌38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200元);文管中心的七喜快乐2000型电脑主机二台(价值3600元)、清华同方牌E300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920元)、17寸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二台(价值2945元);文员办公室的七喜快乐2000型电脑主机二台(价值3600元)、清华紫光电脑主机一台(价值2160元);另窃得财务室保险箱内的现金13469.51元、经理室保险箱内的现金30892元,总计价值82416.51元。9、2006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丁运华、廖长均、刘加兴至嘉善县惠民镇德宇木业有限公司,窃得二楼西间财务室保险箱内的现金6000元。10、2006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运华、余绍明、刘加兴伙同张安(另案处理),由被告人黄中驾驶牌照为浙F×××××轿车至嘉善县惠民镇富毅木业有限公司,窃得总经理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5000元、保险箱内的台币12100余元(折合2967元),总计17967元。11、2006年9月24日晚,被告人丁运华、刘加兴伙同“张安”、“毛老头”(另案处理),由黄中驾驶牌照为浙F×××××的轿车至湖州市南浔镇南浔开发区工业园区湖州华裕纺织有限公司,窃得二楼经理办公室内硬壳中华牌香烟十三包(价值585元);窃得财务室保险箱一只,至嘉善县惠民毛家村撬开,得现金8000余元,总计价值8585元。12、2006年9月28日晚,被告人丁运华、刘加兴伙同“张安”、“毛老头”等人,由黄中驾驶牌照为浙F×××××的轿车至湖州市双林镇湖州成兴制衣有限公司,窃得三楼东北间办公室写字台下皮夹一只,内有现金300余元。13、200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运华、余绍明、刘加兴伙同“张安”等人,由黄中驾驶车辆至嘉兴市大桥镇嘉兴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将三楼财务室内保险箱搬至二楼撬开后窃得现金1000元;另窃得三楼董事长办公室内保险箱一只、三楼总经理办公室内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6800元),总计价值7800元。14、2006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刘加兴等人,由黄中驾驶牌照为浙F×××××的轿车至湖州市双林镇三田洋工业园区湖州华琴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窃得办公室铁皮柜里保险柜内的现金4100余元。15、2005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彩轮伙同谭登海(另案处理)等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兴天马打印机耗材有限公司二楼财务室,窃得保险箱内的现金19000元。16、2005年10-11月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彩轮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善华骏包装有限公司二楼经理办公室,窃得软壳利群香烟一条(价值200元)、硬壳中华牌香烟五包(价值225元),总计价值425元。17、200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孙彩轮伙同他人至嘉善县环北西路160号嘉善善通广告公司,窃得办公室内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17寸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1662.5元),总计价值3462.5元。18、200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孙彩轮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智果村嘉善木业城木业大道988号嘉善县宏福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办公桌抽屉里的现金200余元、保险箱一只。19、2005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丁运华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曙光村张家浜11号张爱根家二楼东面房间,窃得写字台抽屉内的现金1900元。20、200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丁运华伙同谭登海等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嘉善县盛涛箱包有限公司办公楼,窃得二楼生产部的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二楼技术部的戴尔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800元);三楼总经理办公室的清华同方牌(型号3000D)电脑主机及15寸液晶显示器各一台(价值3525元);三楼西起第二间办公室的清华同方牌(型号2200V)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650元),总计价值10575元。21、200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丁运华伙同谭登海(另案处理)等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善广辉泡棉有限公司,窃得行政楼二楼南间办公室的联想牌启天2450电脑主机(装有金税系统一套)一台(价值2975元)、华硕牌电脑主机二台(价值3910元)、富士康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760元),总计价值8645元。22、2006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余绍明伙同他人至嘉兴市新城区秀新路452号嘉兴茂雄印花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窃得电脑主机及14寸菲利普液晶显示器各一台(总价值3420元)、硬壳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400元)、硬壳七匹狼牌香烟一条(价值130元)、毛衣样品十一件(价值880元)、百威牌背包一只等物,并在保险箱内窃得现金9600余元,总计价值14430元。23、2006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加兴伙同许文明、黄永坤、丁在洪(均另案处理)等人,由丁在洪驾驶牌照为渝F×××××的面包车至富阳市大源工业园区华达钢业公司,窃得日立牌(40G)移动硬盘一只(价值450元)、天子牌香烟两包(价值100元);同日,被告人刘加兴、许文明(另案处理)、黄永坤(另案处理)、丁在洪(另案处理)等人又至富阳市场口镇国裕桩厂,窃得华硕电脑一台(价值2800元)、波导E868手机一只(价值900元)、望远镜一副(价值270元)等物,总计价值4520元。二、故意毁坏财物罪1、200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黄平、黄灯春伙同赵国江、姓李的老乡(均另案处理),由黄中驾驶牌照为浙F×××××轿车至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水泥制品厂边。被告人黄平、黄灯春等人为盗窃变压器里的线圈,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子将该厂配电房房顶的变压器推倒并拆开,窃得S980KVA变压器线圈一套(价值4509元),致变压器完全报废(价值19200元)。得手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中让其送回租房。2、200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平、黄灯春伙同赵国江(另案处理)由黄中驾驶的牌照为浙F×××××轿车至嘉善县魏塘镇里泽村嘉兴中集木业有限公司仓库北侧。被告人黄平、黄灯春等人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S980KVA变压器线圈一套(价值4509元),致变压器完全报废(价值19200元)。得手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黄中让其送回租房。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彩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丁运华辩称,其没有参与2006年9月30日凌晨在嘉兴市大桥镇嘉兴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盗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余绍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廖长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中辩称,其没有参与2006年11月22日凌晨在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善广辉泡棉有限公司盗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中没有参与2006年11月22日凌晨在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善广辉泡棉有限公司盗窃;被告人黄中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加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灯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项抱虎、张爱根、蔡国中、李杰、汤永平、张芳添、陆学东、任立新、张庭选、邓乾安、殷坚伟、万向锋、张雪林、周晓、马志军陈述,证人徐苍兰、顾发江、夏积玉、李志强、杨晓红、王绪周、魏邦志、张雪娟、周丽、叶相林、蒋志良、郭钱江、许海生、孙月琴、朱凤艳、董永奎、李永源、陆忆青、王信安、陆海陵、方国民、刘荣晓、施成栋、曹莉萍、郁云忠、霍洪、许文明、黄永坤、丁在洪、凌柏根、郎玲燕、周洪富、叶校炳、刘京勇、XX强、谭登海证言,足迹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失窃报告,电脑配置清单,发票,送货单,报价单,订购单,买卖合约,电力客户管理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可疑人员信息,情况说明,硬压缩4路视频卡照片,变压器修理主要材料标准,九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丁运华提出的没有参与2006年9月30日凌晨在嘉兴市大桥镇嘉兴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盗窃的辩解,本院审查后认为,本节犯罪事实有同案犯余绍明、黄中共同指证,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余绍明、黄中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同案犯刘加兴己无异议,足以证明被告人丁运华参与此节犯罪事实,故对此提出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参与2006年11月22日凌晨在嘉善县惠民镇开发区嘉善广辉泡棉有限公司盗窃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本节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丁运华交代所用车辆是一辆面包车,后又交代明确表示驾驶员不是黄中,故对此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黄中、刘加兴、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或交叉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达188559.01元,130427元、120441.5元、119744.01元、47770元、49272元、3843元,数额分别属于特别巨大、特别巨大、特别巨大、特别巨大、巨大、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平、黄灯春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变压器线圈,造成两变压器整体报废,直接损失达38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加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刘加兴、黄平、黄灯春在由黄中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彩轮、丁运华、余绍明、廖长均、黄中、刘加兴、何某、黄平、黄灯春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相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彩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余绍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廖长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加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黄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九、被告人黄灯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浙FAL0**夏利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余绍明处扣押的人民币310元,从被告人孙彩轮处扣押的人民币4910元,扣抵罚金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