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富国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富国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06号原告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祥。被告绍兴县富国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富国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联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