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海刚与周风铭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刚,周风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崔海刚,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蒋海良,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化工厂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周风铭,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崔海刚与周风铭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16日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风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崔海刚于2001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风铭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海刚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周风铭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崔海刚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偿的47518元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