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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余涛与张月丽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余涛,张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周余涛,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集装箱总公司干部。被执行人:张月丽,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建材公司干部。周余涛与张月丽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的(1999)新太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张月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余涛于200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月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元月5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周余涛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月丽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月丽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1)新法执字第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