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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建潮与陶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潮,陶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23号原告王建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潮诉被告陶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潮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国庆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潮撤回对被告陶国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