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与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普选,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光明小区。法定代表人:马芳轶,经理。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与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0)新民初字第30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于2000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元月9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西安市利强铝合金卷闸门窗厂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光明建筑装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1)新法执字第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