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新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海东与周启贤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东,周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东,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被执行人周启贤,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周海东与周启贤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0)新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启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周海东于200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启贤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东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启贤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周海东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偿的3080元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新法执字第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