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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文义与李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义,李小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梁文义,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郑红军,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李小波,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园园,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义与被告李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义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