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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蔡路镇东川东路777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西区高新路25号高新商务楼二楼D座。法定代表人:李捷华,董事长。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6日作出的(2001)西经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上海顶一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6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