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郸执委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x申请执行杨培才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霞,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郸执委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霞,又名刘冷,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杨楼行政村(村)。被执行人杨x,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秀梅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x申请执行杨培才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培才一直外出打工,至今未按生效法律履行。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培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2005)周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