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娟娟与杨明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娟,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米旗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明,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王娟娟与杨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2日作出的(2000)新韩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杨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娟娟于2001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2月21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王娟娟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明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1)新法执字第2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